致各潜在投标人:
*、原招标公告中第*条项目概况“项目服务对象是为*川省烟草公司内江市公司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岗职工和退休人员,预计共***人(最终以实际参保人数为准)提供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服务,服务期限*年。本项目最高限价:社保补充住院医疗保险、意外医疗保险、疾病保险、住院津贴保险4项之和(按照***人计算)不超过**.***元;团体门诊综合医疗保险、社保补充住院医疗保险、意外医疗保险、疾病保险、住院津贴保险保险费总预算为****元。”
现更正为:
“项目服务对象是为*川省烟草公司内江市公司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岗职工和退休人员,预计共***人(最终以实际参保人数为准)提供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服务,服务期限*年。本项目最高限价:社保补充住院医疗保险、意外医疗保险、疾病保险、住院津贴保险4项之和(按照***人计算)不超过**.***元;团体门诊综合医疗保险、社保补充住院医疗保险、意外医疗保险、疾病保险、住院津贴保险保险费总预算为****元。”
*、其余不变,原招标公告于本更正公告有冲突处,以本更正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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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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