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经市政府同意,我委出台《*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市区(*元区)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有关事项的通知》(明发改**〔****〕***号),现解读如下:
*、出台原因
****年7月以来,上游液态天然气**大幅上涨,我市居民天然气采购**与销售**出现倒挂。长期的气价倒挂,不利于天然气供应的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可能产生保供风险,进而影响天然气用户利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精神,要求全面推进居民用气上下游**联动,促进天然气上下游**顺畅传导。为缓解天然气购销**矛盾,需对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进行理顺。
*、制定**程序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号)、《福建省天然气**管理办法》(闽价商〔****〕***号)和《*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明市区管道天然气销售**联动机制&**;的通知》(明发改规〔****〕***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定价听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法定程序,核定市区(*元区)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为4.6元/立方米。
*、法律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
(*)《福建省定价目录》(闽政〔****〕**号);
(*)《福建省天然气**管理办法》(闽价商〔****〕***号);
(*)《*明市区管道天然气销售**联动机制》(明发改规〔***4〕***号)。
*、重点内容说明
(*)关于新旧居民气价变化
此次居民气价由原4.3元/立方米调至4.6元/立方米,调整0.3元/立方米,调整幅度为6.**%。按照目前我市市区居民月户均用气**立方米测算,每月约增加居民用气支出3元。
(*)关于执行时间和范围
执行时间:新居民气价自****年**月**日起执行,从出台到执行,预留了过渡期(**月**日-**日),在过渡期内仍按原气价(4.3元/立方米)执行。
执行范围:此次新居民气价执行范围仅限于*元区,不含沙县区。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使县人民政府**管理权限的区人民政府名单的通告》(闽发改规〔****〕9号),沙县区仍行使县人民政府**管理权限。
(*)关于今后居民气价调整
根据《*明市区管道天然气销售**联动机制》,当购气**6个月平均上涨或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则相应提高或降低居民天然气销售**。购气**变动幅度未达到**%,其购气成本累计**个月平均上涨或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时,相应提高或降低居民天然气销售**。今后,依据联动机制调整居民气价可不再开展定价听证。
(*)关于困难群体免费气量
经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人口、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革命*老”人员的家庭用气,每月每户免费供给5立方米的用气量,超出免费气量的部分按照新气价结算,月用气量未达到5立方米的,按实际用气量免费供给,不追补差额。优惠政策自新居民气价执行的次月起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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