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以*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1.1 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超过2个。 1.2 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协议书》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向招标人提交。 1.3 联合体成员单位均应具备拟承担的工作内容(以《联合体协议书》的约定为准)所规定的资格条件。由同*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1.4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2.资质要求 2.1.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按国家法律经营。 2.2.投标人须持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 2.3.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资质: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可以是单*独立法人或由不超过两家独立法人组成的联合体(必须注明牵头人),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申请,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进行本项目的投标。单*独立法人必须至少同时具备以下①~②资质,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后必须至少具备以下①~②资质,联合体牵头人必须具备①资质: ①施工资质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级或以上(含*级)资质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级或以上(含*级)资质,并持有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②设计资质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资质之*: a、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b、具备建筑行业设计乙级或以上(含乙级)资质和市政行业设计乙级或以上(含乙级)资质; c、具备建筑行业设计乙级或以上(含乙级)资质和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轨道工程除外)乙级或以上资质; d、具备建筑行业工程设计(建筑工程专业)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和市政行业设计乙级或以上(含乙级)资质; e、具备建筑行业工程设计(建筑工程专业)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和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轨道工程除外)乙级或以上资质; f、具备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和市政行业设计乙级或以上(含乙级)资质; g、具备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和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轨道工程除外)乙级或以上资质; h、具备建筑行业设计乙级或以上(含乙级)资质和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乙级或以上(含乙级)资质; i、具备建筑行业工程设计(建筑工程专业)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和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乙级或以上(含乙级)资质; j、具备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和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乙级或以上(含乙级)资质。 工程设计单位仅具备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的,应当自行完成招标范围内的建筑专业设计业务,并在保证整个建筑工程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经招标人同意,将其他专业设计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方。 注:投标人在中标后,设计企业若不具备相应的岩土工程勘察可由设计企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3.相关人员要求 3.1.拟派项目经理为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级或*级注册建造师,其中*级注册建造师应持有国家住建部印发的有效注册证书,*级注册建造师应持有考试取得执业资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建部门核准的有效电子注册证书(*级注册建造师应持有住建部门核准的、在使用有效期内的有效电子证书)。同时均须具备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明(B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考核合格信息打印页),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包括已中标未开工、已建成未竣工)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2.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须具备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 3.3.投标人拟委派担任本工程的设计负责人必须持有*级以上(含*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 3.4.拟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具备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明(C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系统考核合格信息打印页),且不少于1人。 3.5.投标人(包括组成联合体的所有成员单位)与其拟派往本项目管理机构的所有人员之间必须具备合法、唯*的劳动聘用关系。拟派人员中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其注册单位须与投标人保持*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