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年**月**日在*************网站(***.***********.***)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的口腔科微酸性电解水生成器等设备*批(项目编号:****************)公开招标公告,现将部分内容作如下更正:
*、更正事项
1.原招标文件《第*章 采 购 需 求》“*、总体要求”第**项:“★**.本项目所采购超声骨刀、光固化机、半导体激光治疗仪、空气压缩机、微酸性电解水生成器、牙科X射线机、牙片宝(牙科影像板扫描仪)为*类医疗器械,投标产品应具备医疗器械注册证(无强制要求的除外,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的数据库中查询的数据为准),投标人若为投标产品生产厂家应具备《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投标人若为经销商须提供第*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承诺签订合同前取得第*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须在投标文件内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更正为“★**.本项目所投产品如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投标产品应具备医疗器械注册证(无强制要求的除外,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的数据库中查询的数据为准),投标人若为投标产品生产厂家应具备《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投标人若为经销商须提供所投产品对应的管理资质,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2.原“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年**月**日**:**:**~**:**:**(北京时间)”,更正为““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年**月**日**:**:**~**:**:**(北京时间)”。
3.原“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年**月**日**:**:**(北京时间)。”,更正为“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年**月**日**:**:**(北京时间)。”
原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内容有涉及本更正公告内容的,按本更正公告内容修改;有不符之处,以本更正公告内容为准。未涉及内容仍以原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内容为准。
*、联系事项
1.招标单位:
名称:广东药科大学附属第*医院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号
2.代理机构:
名称:*************
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号科学院大院9号楼东座2楼(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对面)
项目联系人:***,钟工
电话:***-********、***-********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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