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年克拉玛依市第*中学教室监控
*、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克拉玛依晟典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经*街***-1-3号
被投诉人:
序号 | 被投诉人名称 | 被投诉人地址 |
1 | 克拉玛依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胜利路**号 |
相关供应商: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 | 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国道南侧**号***幢平房 |
*、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本次核心货物为网络摄像机,网上投标公示过程未出现除浙江大华和海康威视外其他产品,不满足*家供应商的要求,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应当废标。2.质疑答复通知书中回复**********响应文件未出现“璟汇科技大华”品牌,与采购结果公告公示内容不符。
投诉请求:对****年克拉玛依第*中学教室监控采购项目进行废标处理,并重新发起招标流程。
投诉人称:质疑答复通知书答复本次询价采购范围共**类货物,货物品牌共**个;但本项目核心货物为网络摄像机,该设备供应商只有浙江大华和海康威视两家,网上投标公示过程未出现除浙江大华和海康威视外的其他产品品牌,不满足*家供应商要求,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应当废标。质疑答复通知书回复中标供应商未在响应文件中提出“璟汇科技大华”品牌,但是在网上投标过程中可见“璟汇科技、大华”,与响应文件不符,是严重投标失误项,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
被投诉人答复称: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采购方式为询价,符合采购文件第*篇第*项的第*款“询价品牌不应少于3个,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的规定,未出现《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条第*款规定的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情形。关于投诉事项2,经核实中标供应商在其响应文件中未出现“璟汇科技大华”品牌,响应文件中相关产品品牌、型号均已写清楚,不存在未描述的情况,结果公示内容也未出现“璟汇科技大华”品牌,实际为“璟汇科技、大华”。
经审查查明:投诉事项1,本项目采购方式为询价,询价品牌不少于3个,供应商不少于3个,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条第*款、《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第**号)第**条第*款规定应当废标或终止询价采购活动的情况。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相关产品品牌均为“璟汇科技、大华”,不存在未描述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采购公告、质疑处理资料、相关当事人答复、投诉书等在案佐证。
*、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第(*)款。
2、处理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第(*)款的规定,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均不成立,驳回投诉。
*、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天内向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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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8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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