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承办机构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对辖区内畜禽屠宰活动的检查 | 《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年修正)第*条第*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畜禽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年修正)第*条第*款 | ******** | 1.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
对未经定点从事猪牛羊屠宰活动的处罚 | 《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年修正)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猪牛羊屠宰活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关闭,没收猪牛羊、猪牛羊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元的,并处5*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年修正)第***条 | ******** | 1.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
对实行定点屠宰的区域,未经定点从事鸡鸭鹅屠宰活动的处罚 | 《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年修正)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行定点屠宰的区域,未经定点从事鸡鸭鹅屠宰活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关闭,没收鸡鸭鹅、鸡鸭鹅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元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年修正)第***条 | ******** | 1.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
对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或者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或者畜禽产品储存设施的处罚 | 《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年修正)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或者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或者畜禽产品储存设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年修正)第***条 | ******** | 1.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权 | 《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第*条 将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该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交由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第*条 | ******** | 1.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
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的处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条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条 | ******** | 1.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
对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的检查 |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第***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学校,应当经常对适龄儿童、少年承受义务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承受义务教育有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及其家庭给予帮助,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学校,应当经常对适龄儿童、少年承受义务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承受义务教育有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及其家庭给予帮助,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第***条 | 科宣中心 | 1.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
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 | 《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年8月1日通过)第*条第*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配备专兼职宗教工作干部,落实宗教工作责任,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第*条 建立宗教工作联动机制,严格落实宗教工作责任,健全宗教工作信息联络员、协管员队*,落实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宗教工作网络。 | 1.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2.配备专兼职宗教工作干部; 3.落实宗教工作责任;4.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 5.设立乡级联络员;6.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协管员;7.落实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 《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年**月1日起施行)第*条、第*条 | 科宣中心 | 1.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
对未成年人进行专职管理 |
《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支持村(居)民委员会设立儿童之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配合有关单位开展政策宣传、家庭教育指导、社会融入辅导等服务。 | 1.指导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指导。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条 | 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 | 1.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
对未成年人落实监护、建立档案、定期走访 |
《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条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信息共享、动态监测、分析预警、转介处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信息采集工作,分类建立信息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 1.排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排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动态跟踪。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条 | 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 | 1.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
对未成年人采取保护措施,进行调查评估 |
《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并根据评估后确定的困境类别、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 1.评估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评估。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条 | 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 | 1.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
特殊未成年人救助 |
《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分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不法侵害导致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陷入严重困难的,给予临时救助。 | 1.救助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救助。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条 | 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 | 1.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撤销 | 《物业管理条例》(****年修正)第**条第*款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1.审查责任: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 2.处置责任:发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决定。 3.事后监管责任:督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履行生效的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物业管理条例》第**条 | 街道城市管理服务中心 | 1.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
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年)第***条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业主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会同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 1.审查责任:指导物业小区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召开业主大会, 2.决定责任: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条 | 街道城市管理服务中心 | 1.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
**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复核 | 《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号)第*条,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1.受理责任:依法依规受理村(居)委会报送的材料。 2.复核责任:对村(居)委会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号)第*条 | 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 | 1.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
年满**周岁烈士子女生活补助复核 | 《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3号)第*条,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1.受理责任:依法依规受理村(居)委会报送的材料。 2.复核责任:对村(居)委会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3号)第*条 | 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 | 1.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条。 | ******* | 1.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
监督社区戒毒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条第*款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贵州省禁毒条例》第*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禁种、禁制、禁贩、禁吸毒品的教育宣传,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第**条第*款 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内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分布情况,建立戒毒治疗、心理干预、帮扶救助、监督管理机制,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民警、社区禁毒专职工作人员等组成。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社区戒毒人员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条 | ******* | 1.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
执行民间纠纷案处理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 1.矛盾纠纷排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排查相关矛盾纠纷。 2.调查处理责任:调查有关事实,听取矛盾纠纷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的,依据法律和政策作出处理决定。 3.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在乡镇政府做出纠纷处理决定后其权利和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条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条 |
综治中心 | 1.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联系客服
APP
公众号
返回顶部